第二次入台辦理程序及準備資料

發布時間: 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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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入台辦理程序及準備資料 辦理程序: 1. 送件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團聚)辦理約需五至十個工作天。 2. 領取許可證寄回大陸約3-7個工作天。 3. 大陸配偶返回戶籍地縣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課辦理通行證加簽。 通行證加簽後即可攜帶臺灣團聚證與通行證及身分證件購買機票來臺,不需要回程機票,不需要再度面談(公安局是否需要本人親自辦理請洽詢公安局) 第二次辦理移民署通常會核發藍色小冊子的逐次加簽團聚證,之後若要出境到第三國可以在出境前加簽半年內隨時可以回臺,就能陪臺灣配偶出國去玩(若太太曾經嫁過臺灣 或尚未辦妥結婚登記則可能還是單次證) -------------------------------------------------------------- 申請再次入臺需要的文件: (根據20080214申請之後更新) 1: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勾選逐次加簽) 2:保證書(在入出境管理局直接對保) (保證人身分證正本) 3: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有照片那一面) 4:照片一張 5: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配偶已辦理結婚登記) 6:老公的身分證和印章 註意:移民署規定為離臺前一天去辦理. (不過,本人20080214去辦理時是離臺前二天去申請,多附加了電子機票的行程單,移民署也通融過關) 1。去移民屬填寫大陸配偶申請來臺表格,同時需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印通行證有照片那一面)經審核以後會發一本團聚證給你. 2。拿到團聚證以後再去大陸戶籍所在地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加簽,帶好戶口本,身份證 .(加簽:規定辦理時間為10天內完成) ps.以後出去臺灣之前去移民暑蓋個彰就好了﹗ 如果是第二次來臺,進來之後辦依親。 在大陸要在戶口所屬單位開無犯罪證明書到管轄的派出所簽字,再拿派出所的證明書到公證機關公證。這是依親要辦,團聚不用。公證處要戶口簿身份證,通行證,結婚證,結婚證公證書,還有先生這邊的戶籍騰本。各復印一份,戶籍騰本不印。另加團聚證。 到公安局涉外出境管理部門去取表格填寫,所需:戶口本,身份證,通行證,團聚證,七個工作日即可去取通行證繳費二十塊人民幣。辦無犯罪公證書三百三人民幣。 進臺灣機場需到移民署印手印,團聚本蓋章。走非本國信道. PS:藍本本中入臺簽註的有效期為半年,若第二次入臺時間為半年後.可在回臺之前將藍本團聚證寄回臺灣請人加簽即可.(或在有效期快到前一個月內去提交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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