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臨時入境停留(落地簽、電子簽),停留期限由現行十四日放寬為三十日

發布時間: 2009-02-26
推薦指數: 3.010人已投票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臨時入境停留(落地簽、電子簽),停留期限由現行十四日放寬為三十日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臨時入境停留(落地簽、電子簽),停留期限由現行十四日放寬為三十日。 內政部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於98年2月25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之最大變革,係修正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落地簽證)及網際網路(電子簽)停留期限由現行十四日放寬為三十日,以往香港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臨時入境停留,停留期間為十四日,新辦法對此已調整放寬,修正停留期限為三十日。 內政部強調,本次許可辦法修正,增列下列規定: 一、 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後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免除管制申請來臺之期間。 二、經鑑別為人口販運案之被害人且有協助偵辦之必要,得延期留臺。 三、來臺傳教弘法,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這麼好喔!! 之前有香港朋友還在為停留時間過短而煩惱 如果他知道這消息鐵定一半歡喜一半氣 (歡喜的是不必想辦法辦啥居留證等等~氣的是現在才放寬~~哈) 不過現在跟他不熟也沒聯絡了~ 沒辦法告知他這項好康訊息(其實也不想告訴他啦~想騙財騙色的男子~哼) 不過其他的港澳夥伴有福了~恭喜唷!!

請問您是否推薦這篇文章?